2005年4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组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道上垃圾惹命案 环卫部门须赔钱
黄海兵 屠传宏

  余姚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由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向一起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万余元。去年4月19日,在余姚市酱园街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三轮车的朱某为避让该路段上的一堆建筑垃圾,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不幸身亡。电瓶三轮车驾驶人逃离现场后,余姚市交警部门经侦查而无法查获。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意见。朱某家人认为是路上垃圾惹的祸。上月7日,朱某家人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25282元。余姚法院认为,道路上所堆放的垃圾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性。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城区道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负有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处理事发道路上堆放的垃圾,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